轉讓條款是限制被保險人任意轉讓保險單的條款。它是標準保險單上傳統格式的條款之一。該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或以后的轉讓人及時將加注日期的轉讓通知背書在保險單上,并在索賠時提交該保單,否則保險人不受這類轉讓的約束,也不承認其效力。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中,無類似條款,這是因為在保險終止條款中,已對船舶轉讓作出了限制。其實貨物水險保險單在國際貿易上利益轉讓是極正常的現象,保險單上標的物的所有權隨貿易過程而轉移,其保險利益當然也隨著轉讓,除非另外有限制規定。此種轉讓無須通知保險人。有的在保險法中還規定:“保險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除非另有規定外,保險合同仍為受讓人的利益而存在”。這是為配合某些貿易方式的需要,如貨物先行裝運和保險,當時尚未確定買主,貨物在海運途中托運人找到了買主,該買主即可追認為該項保險的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