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單據是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負責貨物全程運輸的單證。根據“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定義(第一部分中第1條的第4款): “多式聯運單據是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本條款說明: (1)多式聯運單據不是運輸合同,而是運輸合同的證明;(2) 多式聯運單據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貨物的收據和憑其交貨的憑證。在國際多式聯運中真正的運輸合同是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訂立的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單證與海運中的一般聯運提單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是:第一,多式聯運單證可適用于包括海運或不包括海運在內與其他運輸方式之間的聯運,而一般聯運提單只適用于海運同其他運輸方式組成的聯運;第二,簽發多式聯運單證的經營人,在聯運的各段運輸中,均以承運人的身份對托運人負直接責任,而一般聯運的提單簽發人,僅對第一程運輸負責,當貨物轉運到第二程運輸工具后,它只作為發貨人的代理人,不負第二程運輸的責任;第三,多式聯運單證的簽發人不一定是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凡有權能控制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并對其運輸負責的人,都可以簽發,其中包括貨運代理人和無船承運人; 而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必須是擁有運輸工具的海上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第四,國際多式聯運貨物的交接地點有時在內陸貨運站或集裝箱碼頭堆場,而且是收到貨物后,立即簽發場站收據; 而聯運提單只能在收到貨物的裝船港,并要在貨物實際裝船后簽發。根據 “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第一部分第8條規定,多式聯運單證中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1)貨物品類、識別貨物所必須的主要標志,如屬危險貨物,其危險特性的明確聲明、包數或件數、貨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等,所有這些事項均由發貨人提供;(2)貨物外表狀況;(3)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4)發貨人名稱; (5)如經發貨人指定收貨人,收貨人的名稱;(6) 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地點和日期;(7)交貨地點;(8)如經雙方明確協議,在交付地點交貨的日期或期間;(9) 表示多式聯運單證可轉讓或不可轉讓的聲明;(10)多式聯運單證的簽發地點和日期;(11)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的簽字;(12)如經雙方明確協議,每種運輸方式的運費;或者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包括用以支付的貨幣;或者關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的其他說明;(13) 如在簽發多式聯運單證時已經確知,預期經過的路線、運輸方式和轉運地點;(14)有關聲明及其他雙方同意列入多式聯運單證的事項。